​关于申报2016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5年11月23日 17:13:30      来源: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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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地(市)委宣传部、地(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围绕把西藏打造成“全国唐卡艺术中心、藏医药文化中心、藏民族歌舞文化中心、藏民族民俗手工艺品中心、国际藏学研究中心”的战略决策,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我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97号)、《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105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藏财教字〔2013〕92号)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2016年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西藏民族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支持区党委下发的《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2〕9号)确定的传统文化唐卡艺术、民族手工艺、藏民族歌舞演艺、会展节庆、藏医药文化、高原极限运动等十大类文化项目。

(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

(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俗风情的旅游产品,促进由单纯观光型向参与式、体验式等新型业态转变,引导特色文化产业与建筑、园林、农业、体育、餐饮、服装、生活日用品等领域融会发展,培育新的产品类型和新型业态。

(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点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五)动漫、影视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以西藏文化为特色的介绍西藏、宣传西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动漫、影视项目。

(六)演艺娱乐产业发展。鼓励内容与形式创新,创造文化内涵丰富、适应市场需求的地域和民族特色演艺精品,支持发展集演艺、休闲、旅游、餐饮、购物等为一体的综合娱乐设施项目。

(七)特色节庆产业发展。发掘各地传统节庆文化内涵,提升新兴节庆文化品质,形成一批参与度高、影响力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庆品牌项目。

(八)特色展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依托各地文化资源,突出本地特色,实现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的会展项目。

(九)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自治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十)新闻出版产业。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二、有关要求

(一)为做好2016年度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地(市)、各部门根据藏财教字〔2012〕10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组织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其中: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地(市)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地(市)委宣传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遴选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二)请各地(市)、各部门对申报项目认真组织审核,严把审核关,推荐能明显提升我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项目已实施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形成市场规模的,自治区将以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优先扶持。

(四)请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藏财教字〔2013〕92号文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认真进行财务评估及财务核查工作,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及资金到位证明,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会计报表);

(三)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见附件);

(四)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五)请各地(市)、各部门将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除证件材料外,项目文本材料请使用word版本)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区党委宣传部文改办、区财政厅教科文处,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区党委宣传部文改办  王威 0891—6364632

区财政厅 教科文处  何芒 0891—6284405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liru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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