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消息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曲某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曲某以无可供财产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给被执行人曲某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曲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此,法院执行局派专人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措多乡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曲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牲畜)后,执行人员决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曲某的牲畜,但被执行人表示牲畜卖不出去也无法拿出现金,申请执行人江某也不肯用牲畜抵债,执行人员与当地村两委领导沟通协调后,被执行人同意宰杀两头牦牛,并将牦牛肉运到县城以市场价格向对外销售,以销售所得偿还债务。
被执行人曲某将宰杀的牦牛肉运到县城后,本院立即组织专人与被执行人一起调查了嘉黎县牦牛肉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在当日将牦牛肉以市场价销售后,以现金方式全额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江某。申请执行人江某的债务全部得到兑现,也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对被执行人也起到了法律的威慑力。